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96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10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10-1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1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10-1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096号
当 事人:肖某军 电 话号 码:159****8829
住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
身份证号码:432325******110015
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移交,肖某军于2018年5月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社区花桥路东侧地段建设的房屋规划建筑占地面积为256.31平方米,验收建筑占地面积为265.09平方米;规划层次为4层,验收层次5层,超建1层;规划建筑总面积为1054.38平方米,验收建筑总面积为1491.34平方米,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36.9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肖某军、莫某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登记的权利人和建设项目相符。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竣工验收通知”、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
划复核测量报告”、“桃江县规划部门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 各一份,证明桃江县自然资
源局对肖某英宅楼违规建设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事实予以确定,并告知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一份、肖某军私人住宅楼项目建成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肖某军私人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被委托人莫某彬所作“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进行建设的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肖某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按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零贰角整(28402.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124000683129012)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