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14号
| 索引号:tjxcsgl/2020-1632108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0-11-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0-1632108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0-11-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14号
当 事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小区
委 托人:谢某芳 电话号码:158****8448
身份证号码:432325******094575
经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社区天问路以西、雪峰山路北侧地段建设的房屋规划建筑占地面积351平方米,验收建筑占地面积为359.78平方米;规划层次为5层,验收层次7层,超建2层;规划建筑总面积为1755平方米,验收建筑总面积为2844.08平方米,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89.0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登记的权利人和建设项目相符。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的“竣工验收通知”、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规划复核测量报告”、“桃江县规划部门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 各一份,证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对谢某芳宅楼违规建设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告知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勘验”一份、谢某芳私人住宅楼项目建成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谢某芳私人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被委托人谢某芳所作“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按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柒拾叁圆整(36973.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1240006831129012)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 11月23日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69号
联系人:胡锋 联系电话: 8202110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