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36号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105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1-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1-1632105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36

当事人:罗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9221986XXXX0034  联系电话:134876XXX00

住址:桃花东路XX号X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罗某保       性别:男

工作单位: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身份证号:4323251952XXXX0076    联系电话:139737XXX33

住址:桃花东路XX号XX单元XXX室 

你于2014开始在在桃花江镇谷山路北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桃花江镇谷山路北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实建占地面积59.08平方米,层数为5层,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证明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罗某提供部分私宅资料证明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规划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实建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罗某、罗某保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罗某授权罗某保全权办理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房屋现状照片一份。证罗某私人住宅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六:罗某保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的事实

2021年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0〕第02-136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0〕第02-13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当年社会行情,按450元每平方米,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折算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893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陆拾捌元玖角(9468.9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 2550 0000 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21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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