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36号
|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105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1-2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1-1632105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1-01-2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36号
当事人:罗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9221986XXXX0034 联系电话:134876XXX00
住址:桃花东路XX号X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罗某保 性别:男
工作单位: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身份证号:4323251952XXXX0076 联系电话:139737XXX33
住址:桃花东路XX号XX单元XXX室
你于2014开始在在桃花江镇谷山路北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桃花江镇谷山路北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实建占地面积59.08平方米,层数为5层,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证明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罗某提供部分私宅资料。证明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规划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实建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罗某、罗某保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罗某授权罗某保全权办理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房屋现状照片一份。证明罗某私人住宅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六:罗某保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罗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的事实。
2021年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0〕第02-136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0〕第02-13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组织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当年社会行情,按450元每平方米,建设的建筑总面积420.84平方米,折算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893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陆拾捌元玖角(9468.9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 2550 0000 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21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