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45号
|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10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2-0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csgl/2021-163210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1-02-0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0〕第02-145号
当事人: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良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22MA4M5THN7N
住所:桃花江镇桃花西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谌某波 性别:男
工作单位: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身份证号:4309231985XXXX003X 联系电话:150848XXX85
住址:安化县东坪镇羊公村羊公桂花台村民组XX号
你公司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涉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本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到你公司开发的谷山壹品高尚住宅小区项目售楼部时,发现在售楼中心大门旁有大量商品房预售的宣传广告。经现场调查,你公司已向买受人收取了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的事实。
证据二:收费收据(0003133)及谷山壹品VIP会员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谷山壹品高尚住宅小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谷山壹品VIP会员协议书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合法公司。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和符某良、谌某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谌某波全权办理谷山壹品高尚住宅小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的事实。
证据五: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谷山壹品高尚住宅小区项目资料一套。证明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谷山壹品高尚住宅小区项目是合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六:谌某波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并承认桃江县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谷山壹品高尚住宅小区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的事实。
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0〕第02-145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0〕第02-14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 2550 0000 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1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