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 01-001号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102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2-0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sgl/2021-163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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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2-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 01-001号
当 事 人:桃江县远航不锈钢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LFUEP00
经 营 者:龚某飞 性 别:女 民 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XXXX165
住 址: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泥村村民组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竹韵家园XX栋XXX号门面
你远航不锈钢经销部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时20分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102号(竹韵家园5栋45、46、47号)门店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堆放物品,在人行道上堆放不锈钢防盗窗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0年01月29日上午11时,执法人员在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对桃江远航不锈钢经销部负责人高某红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当事人高某红本人所为。
证据二:图片资料(肆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4日10时20分,巡查至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XXX号发现桃江县远航不锈钢经销部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堆放物品,堆放不锈钢防盗窗共计25个,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桃江县远航不锈钢经销部负责人高某红已对该图片进行确认并签字(捺印),证实其违法行为系桃江县远航不锈钢经销部高某红本人所为。
2020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桃执罚预告字〔2021〕第01-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你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桃江县远航不锈钢经销部高某红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影响。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桃江县信用联社或桃江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款人户名:20417,项目编码:05019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01月29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