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 01-002号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101 |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4-1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csgl/2021-163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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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 01-002号
当 事 人:周某才
性 别:男 民 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7XXXX5471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罗家坪乡良江界村赵家村村民组XX号
周某才于2021年4月8日上午11时36分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城关二中门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设摊点,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04月09日下午16时20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对周某才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周某才本人所为。
证据二:图片资料(叁份)。证明2021年04月08日11时36分,周某才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城关二中门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设摊点,电动三轮车做为经营工具售卖食品(潮汕肠粉)。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长3米,宽1米,占用面积共计为3平方米。该行为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周国才已对该图片进行确认并签字(捺印),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周某才本人所为。
2021年4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桃执罚预告字〔2021〕第01-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你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在学校周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应当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周某才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影响。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桃江县信用联社或桃江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款人户名:20417,项目编码:05019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04月13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