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 01-006号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098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5-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1-1632098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5-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 01-006

 

:肖某旺

 别:男      民 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9XXXX0039

   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城南路XXX号

肖某旺于2021年4月8日上午11时36分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XXX号门店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设摊点,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4月9日下午15时10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对肖某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违法行为系当事人肖中旺本人所为。

证据二:图片资料(贰份)。证明2021年4月8日11时36分,肖某旺在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XXX号门店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设摊点,手推车做为经营工具售卖食品(梅干菜扣肉饼)。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长3.5米,宽1米,占用面积共计为3.5平方米。该行为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肖中旺已对该图片进行确认并签字(捺印),证实其违法行为系肖某旺本人所为。

2021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桃执罚预告字〔2021〕第01-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你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应当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

本决定书,至桃江县信用联社或桃江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桃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款人户名:20417,项目编码:05019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30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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