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12号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097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6-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1-1632097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6-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12号

  当事人(单位):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邹某群

  组织机构代码:91430922MA4L46466E

  住所:桃江县松木塘镇天桃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文某明       性别:男

  工作单位: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0010   联系电话:138XXXXXX04

  住址:桃花东路桃林小区XX栋XX单元XXX房

  你单位于2010年在桃江苗圃三队(先锋塘地段)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1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于2010年在桃江苗圃三队(先锋塘地段)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规划批准建筑占地面积为4248㎡,层次为6层,建筑总面积为25488㎡;实际建设占地面积为4614.07㎡,层次为7层,建筑总面积为32115.39㎡。超占地总面积366.07平方米,超建一层(一层车库),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27.39平方米(其中超住宅建筑总面积2357.82平方米,超车库总面积4269.57平方米)。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27.39平方米(其中超住宅建筑总面积2357.82平方米,超车库总面积4269.57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资料一套。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乡规划设计院竣工测量报告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用地核实单各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27.39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是合法单位。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邹某群、文某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授权文某明办理桃林小区危旧房改造(1-10栋)超面积建设一案的事实。

  证据六: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异地新建工程主体建筑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与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工价为418元每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已建成的事实。

  证据八:房屋现状图片四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九:文某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建设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27.39平方米的事实。

  2021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1〕第02-012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1〕第02-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经局案审会审查会议决定,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为棚改项目,是民生工程,并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桃江县桃花江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异地新建工程主体建筑施工合同书签订的施工工价为418元每平方米,结合超规划建筑总面积6627.39平方米,折算价格为2770249.0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按照违建部分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伍佰壹拾贰元肆角伍分(138512.4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4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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