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17号

索引号:tjxcsgl/2021-1632096 发布机构: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1-07-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sgl/2021-1632096
发布机构 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7-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1〕第02-017

 

当事人(单位):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人:鲁某生

组织机构代码:11430922MB0W18998H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升   性别:男

工作单位: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身份证号:4323251961XXXX0010  联系电话:138753XXX96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XXX号

你单位于2014年在桃花江镇凤凰山路北侧地段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1年6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于2014年在桃花江镇凤凰山路北侧地段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批准建筑总面积为63364.36㎡,层次为1+6层;实际建设建筑总面积为73874.8㎡,层次为1+6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510.44㎡。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510.44㎡和同意补办手续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料一套。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竣工项目规划用地核实单各一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510.44㎡的事实。

证据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合法单位。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鲁某生、李某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授权李某升办理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超面积建设一案的事实。

证据六: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两份。证明签订的施工工价为438元每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七: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建成的事实。

证据八:房屋现状图片十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现状的事实。

证据九:李某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的2014年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510.44㎡的事实。

2021年6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桃执罚告字〔2021〕第02-017号)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1〕第02-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建设单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为棚改项目,是民生工程,并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桃江县工矿企业联合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书签订的施工工价为438元每平方米,结合超规划建筑总面积10510.44,折算价格为4603572.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按照违建部分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零壹佰柒拾捌元陆角肆分230178.6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29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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