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2025)10号
| 索引号:tjxgtj/2025-2132707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5-12-0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gtj/2025-2132707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2-0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 事 人:颜旦予
住 所:桃江县浮邱山乡田家村村杨家厅组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违法占地修建水泥坪、围栏、办公用房和棚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7日,非法占用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马迹村民组土地修建水泥坪、围栏、办公用房和棚屋,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共计1028平方米,经套合2016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该宗违法用地地类包括水田714㎡、有林地157㎡、坑塘水面80㎡、田坎77㎡,经套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该宗违法用地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颜旦予《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
2、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张);
3、当事人颜旦予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共1页),
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林罚决字﹝浮2018﹞第06号)复印件一份,缴款票据一份(共2张);
5、湖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5﹞1403号)复印件一份(共两张);
6当事人颜旦予提供《土地租赁协议》一份(共2张);
7、证人胡敏《证人笔录》一份(共4页);
8、证人胡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张)
9、测绘委托书一份(共1张);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一份(共2张);
11、现场照片一份(共2张);
12、颜旦予违法用地平面图一份(共1张);
13、测绘单位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张);
14、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一份(共1张);
1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局部》一份(共1张);
1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股调取的《卫星云遥影像分时段影像》一份(共1张);
1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浮邱山乡人形山村颜旦予违法用地项目与《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一份(共1张)。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5〕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中非法占用土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非法占用的10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马迹村民组,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水泥坪、围栏、办公用房、棚屋﹞;
2、对非法占用的714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
20元,计罚款14280元;对非法占用的80平方米坑塘水面和77平方米田坎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元,计罚款2355元;对非法占用的157平方米有林地不予罚款(桃江县林业局已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桃林罚决字(浮2018)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166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马迹村民组,并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 1500 5670 5250 0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丁大为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