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2025)8号
| 索引号:tjxgtj/2025-2113394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5-10-2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gtj/2025-211339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0-2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高协民、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
袁 斌、住址:灰山港镇肖家段村刘家湾组,
李 敏、住址:灰山港镇澄泉湾村牛栏塘村民组。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们在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家段村蜈蚣坑组边鱼山非法开采砂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批准, 于2023年3月至7月期间,擅自在灰山港镇肖家段村蜈蚣坑组边鱼山开采砂岩4079吨,销售价格28元/吨,违法所得11421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采矿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3份
2、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2份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各1张
4、现场照片1张
5、检察院转交刑事卷宗一册
6、赫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份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5〕7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万肆仟贰佰壹拾贰元整(1142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账号4300 1500 5670 5250 09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执收编码:504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丁大为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