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2025)7号
| 索引号:tjxgtj/2025-2113390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5-10-2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gtj/2025-211339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0-2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苏立华,男、灰山港镇澄泉湾村新屋里组
刘铁山,男、灰山港镇澄泉湾村新屋里组
刘 武、男、灰山港镇澄泉湾村新屋里组。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们在灰山港镇澄泉湾村新屋里组“桐子园”地段非法开采高岭土(白泥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批准, 于2023年1月期间,擅自在灰山港镇澄泉湾村新屋里组“桐子园”地段开采高岭土(白泥巴)1799吨(其中销售了106吨,销售价格41元/吨,违法所得4346元;未销售矿产品堆放在现场,经桃江县金辉测绘公司测量堆放量为1693吨,合计1799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采矿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
2、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
3、现场照片;
4、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5、《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桃灰自撤销决【2025】1号
6、《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资罚撤决字【2025】1号
我局已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5〕8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中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重进行量罚。
综上,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1693吨(公开拍卖进行处置);
2、没收违法所得4346元,并处违法所得24.8%罚款计108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伍仟肆佰贰拾陆元整(542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账号4300 1500 xxxx 09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执收编码:504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丁大为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 10月 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