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2023年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四)

索 引 号:tjhsgz/2023-1881883 发布机构:灰山港镇 发文日期:2023-12-2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序号

案卷号

案由

当事人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执行情况

适用

程序

处罚机关

1

桃灰自资罚决
(2023)27号

非法占地案

桃江先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4.24

8.5

  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将非法占用的1573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文二组集体;2023年7月27日将罚款共计23595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行政

处罚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

桃灰自资罚决
(2023)39号

非法占地案

桃江县全盛矿业有限公司

8.24

9.30

  当事单位于2023年9月30日将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了灰山港镇企石村企石组集体;2023年9月14日将罚款共计38300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行政

处罚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3

桃灰自资罚决
(2023)44号

非法占地案

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8.31

10.20

当事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将非法占用的98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了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集体,2023年10月23日将罚款共计152095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行政

处罚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4

桃灰自资罚决
(2023)45号

非法占地案

桃江县红鑫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8.31

10.20

  当事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将非法占用的98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了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集体,2023年10月23日将罚款共计140910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行政处罚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5

桃灰自资罚决
(2023)50号

非法占地案

灰山港镇中心学校滩口上小学

10.25

11.11

  当事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将非法占用的12.5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了灰山港镇滩口上村集体,2023年11月1日将罚款共计1879.5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行政处罚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6

桃灰自资罚决
(2023)51号

非法占地案

灰山港镇灰山港村民委员会

10.26

11.21

  当事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将非法占用的75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了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白泥塘组集体;2023年11月16日将罚款共计376500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行政处罚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7

桃灰自资罚决
(2023)52号

非法占地案

灰山港镇连河冲村村委

10.26

11.21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行政处罚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27号

  桃江先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3****1578,联系电话:138****8463,地址: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文二组。

  2023年4月,接灰山港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线索移交单,经卫片发现,桃江先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文二组土地搭建钢结构棚。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月,桃江先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文二组集体土地(林地)1573平方米建设一层钢架棚,目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桃江先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法人代表王*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现场照片两张;

  5.法人代表王*军的询问笔录一份;

  6.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8.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9.其他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先告〔2023〕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该宗地不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8月15日修订)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的处罚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73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文二组集体,及因非公益项目建设的,未报先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棚,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573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15元,计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玖拾伍元整(¥23595元)。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到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7月3日

  联系人:王伟军       联系电话:13874347802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施行)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2. 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39号

  桃江县全盛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325686****,

  联系电话:150****8666;

  单位地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清塘村第一组;

  我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钢结构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擅自占用灰山港镇企石村企石组1532平方米土地【其中有林地98平方米、采矿用地1434平方米】建一层钢结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地不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目前已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村镇规划股出具的不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8、其他相关证据。

  我机关已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39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8月15日修订)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24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的处罚规定,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灰山港镇企石村,并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土地【其中有林地98平方米、采矿用地1434平方米】每平方米处罚款25元,计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元整(¥383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灰山港镇企石村,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9月14日

  联系人:蔡敏

  电  话:1529209898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44号

  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83584****;

  联系电话:177****0777;

  单位地址: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钢结构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8月24日擅自占用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9823平方米土地【其中有水田950平方米、茶园31平方米、林地598平方米、草地7478平方米、坑塘水面766平方米】建钢结构棚,2018年5月25日该钢结构棚已竣工(1层),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地不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2006-2020)。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9月6日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据二:2023年9月6日违法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据三:2023年9月6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2023年9月7日现场勘测笔录。

  证据五:2023年9月7日现场勘测平面图。

  证据六:2023年9月5日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灰山港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局部)。

  证据七:2023年8月30日案件承办人员调取的卫星云遥截图。

  证据八:2023年8月31日现场勘测照片。

  证据九:2023年9月5日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图班(2006-2020年)。

  证据十:2023年9月5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44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24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未报先用的处罚标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98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950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元,计19000元;对非法占用的31平方米园地、598平方米林地、7478平方米草地、766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元,计133095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1520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钢结构棚、1层),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和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9月28日

  联系人: 王伟军

  电  话: 13874347802

  地  址: 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24日施行)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未报先用的处罚标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45号

  桃江县红鑫碎石加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TDN****;

  联系电话:152****0777;

  单位地址: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钢结构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03日擅自占用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8395平方米土地【其中有水田2997平方米、茶园164平方米、林地2388平方米、草地2063平方米、农业用宅基地783平方米】建一层钢结构棚,2019年11月03日该钢结构棚已竣工(1层),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地不符合桃江县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9月6日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据二:2023年9月6日违法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据三:2023年9月6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2023年9月7日现场勘测笔录。

  证据五:2023年9月7日现场勘测平面图。

  证据六:2023年9月5日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灰山港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局部)。

  证据七:2023年8月30日案件承办人员调取的卫星云遥截图。

  证据八:2023年8月31日现场勘测照片。

  证据九:2023年9月5日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图班(2006-2020年)。

  证据十:2023年9月5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45号),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24日施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未报先用的处罚标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395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本行政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2997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元,计59940元;对非法占用的164平方米园地、2388平方米林地、2063平方米草地、783平方米住宅用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元,计80970元;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玖佰壹拾元整(¥1409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结构棚、1层),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和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9月28日

  联系人: 王伟军

  电  话: 13874347802

  地  址: 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24日施行)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未报先用的处罚标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50号

  灰山港镇中心学校滩口上小学(负责人:麻*)

  身份证号:43092219861225****

  联系电话:182****7955;

  单位地址:灰山港镇滩口上村;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擅自占用灰山港镇滩口上村建设公厕项目总面积74.29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建筑物超出红线面积12.53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20年8月20日该房屋已竣工(1层),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0月26日负责人《询问笔录》。

  证据二:2023年10月26日违法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笔录。

  证据四: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平面图。

  证据五:2023年10月23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证据六:2023年10月23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

  证据七:2023年10月23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规划监督测量、用地红线套合测量报告》。

  证据八: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照片。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10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50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2.53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滩口上村,我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2.53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0元,计1879.5元;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玖块伍整(¥187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和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 王伟军

  电  话: 13874347802

  地  址: 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未报先用的处罚标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51号

  灰山港镇灰山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春)

  身份证号:432325******13821x;

  联系电话:135****4932;

  单位地址:灰山港镇灰山港村民委员会。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公路(新建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6月擅自占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面积753平方米土地建设公路【耕地】(新建路),2023年2月该公路已竣工,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0月27日负责人《询问笔录》。

  证据二:2023年10月27日违法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笔录。

  证据四: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平面图。

  证据五:2023年10月28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证据六:2023年10月28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十二大类)》。

  证据七:2023年10月28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测量平面图》。

  证据八: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照片。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51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宗地符合桃江县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3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水泥路),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75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计叁拾柒万陆仟伍佰元整(¥376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帐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和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11月13日

  联系人: 蔡敏

  电  话: 15292098988

  地  址: 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52号

  灰山港镇连河冲村村委(支部书记:李*)

  身份证号:430922******8116

  联系电话:138****8739;

  单位地址:灰山港镇连河冲村;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广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28日擅自占用灰山港镇连河冲村面积741平方米土地建设广场【城镇住宅用地】,2023年1月20日该广场已竣工,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0月27日负责人《询问笔录》。

  证据二:2023年10月27日违法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笔录。

  证据四: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平面图。

  证据五:2023年10月23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证据六:2023年10月23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十二大类)》。

  证据七:2023年10月23日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测量平面图》。

  证据八:2023年10月24日现场勘测照片。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52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当事单位建设广场主要用于公共建设,不产生收益,属于公益项目。

  责令当事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741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我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和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11月16日

  联系人: 蔡敏

  电  话: 15292098988

  地  址: 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

  果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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