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2023年灰山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案件公示(三)
序号 |
案卷号 |
案由 |
当事人 |
立案 时间 |
结案 时间 |
执行情况 |
适用 程序 |
处罚机关 |
1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占地案 |
丁*梅 |
9.4 |
9.30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将非法占用的14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了灰山港镇栗子山村同新村民组集体;2023年9月15日将罚款共计3700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
行政 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2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占地案 |
丁*强 |
9.4 |
9.30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将非法占用的1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了灰山港镇栗子山村同新村民组集体;2023年9月15日将罚款共计3075元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
行政 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3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开采高岭土 |
彭*华 |
10.16 |
10.30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165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33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 |
行政 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4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开采山岩 |
李* |
10.27 |
10.31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元),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元)。 |
行政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5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开采高岭土 |
许* |
11.1 |
11.13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元整(720元),共计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4320元)。 |
行政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6 |
桃灰自资罚决 |
非法开采山石 |
杨*明 |
11.6 |
11.10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零肆拾伍元整(3045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陆佰零玖元整(609元),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肆元整(3654元)。 |
行政处罚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40号 |
当 事 人:丁*梅
联系电话:150****8413
身份证号:43232519****939x
家庭住址:桃江县栗子山村同新村民组。
我机关于2023年9月4日对你非法占地建养牛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9年5月擅自占用灰山港镇栗子山村同新村民组148平方米土地【水田】建养牛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地不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目前已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机关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机关村镇规划股出具的不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其他相关证据。
我机关已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40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8月15日修订)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12月24日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的处罚标准,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148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灰山港镇栗子山村同新组集体,及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8平方米土地【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48平方米土地【水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5元,计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灰山港镇栗子山村同新组集体,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机关非税账户(820125500000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
电 话:152****898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9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41号 |
当 事 人:丁*强
联系电话:138****4406
身份证号:43232519******939X
家庭住址:桃江县栗子山村同新村民组。
我机关于2023年9月4日对你非法占地搭建钢结构养殖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丁*强未经批准,于2009年5月擅自占用灰山港镇栗子山村123平方米土地【水田】搭建钢结构养殖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地不符合桃江县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机关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机关村镇规划股出具的不符合灰山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其他相关证据。
我机关已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4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123平方米土地【水田】退还给灰山港镇栗子山村,并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3平方米土地【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23平方米土地【水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5元,计人民币叁仟零柒拾伍元整(¥307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灰山港镇栗子山村,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账户(820125500000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
电 话:152****898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9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原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47号 |
当 事 人:彭*华
联系电话:193****1898;
身份证号:43092219******8117;
家庭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划船塘村民组。
我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在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划船塘村民组涉嫌非法开采高岭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于2023年10月15日未经批准,在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划船塘村民组涉嫌非法开采高岭土,该行为未办理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彭*华、挖机师傅李*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当事人彭*华、挖机师傅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现场照片2份;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
我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47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16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 的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整(33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10月26日
联系人:高
电 话:188****990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一、无证采矿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49号 |
当 事 人:李*
联系方式:184****8088;
身份证号:43232519******8778;
家庭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牛栏塘村民组。
我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在灰山港镇肖家塅村石堪湾村民组涉嫌非法开采山石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个人于2023年10月27日未经批准,在灰山港镇肖家塅村石堪湾村民组涉嫌非法开采山石,该行为未办理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李*、挖机师傅丁*辉、货车司机罗*云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当事人李*、挖机师傅丁*辉、货车司机罗*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现场照片2份;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份。
我机关已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49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 的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整(540.00元),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10月31日
联系人:高
电 话:188****990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一、无证采矿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53号 |
当 事 人:许*
联系电话:177****4777;
身份证号:43092219****8119;
家庭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周家潭村和安冲村民组。
我机关于2023年11月01日对你在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划船塘村民组涉嫌非法开采高岭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于2023年10月31日未经批准,在灰山港镇连河冲村划船塘村民组非法开采高岭土,该行为未办理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许*、挖机师傅张*、货车司机彭*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当事人许*、挖机师傅张*、货车司机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现场照片2份;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
我机关已于2023年11月0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53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 的罚款人民币柒佰贰拾整(720.00元),共计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4320.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11月07日
联系人:高
电 话:188****990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一、无证采矿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灰自资罚决〔2023〕54号 |
当 事 人:杨*明
联系电话:193****9468;
身份证号:43232519****8216;
家庭住址: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天心塘村民组。
我机关于2023年11月06日对你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白水寨村民组非法开采山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于2023年11月05日未经批准,在灰山港镇灰山港村白水寨村民组非法开采山石,该行为未办理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杨*明、挖机师傅郭*平、货车司机刘*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当事人杨*明、挖机师傅郭*平、货车司机刘*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现场照片2份;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
我机关已于2023年11月0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灰自资罚告〔2023〕54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零肆拾伍元整(3045.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 的罚款人民币陆佰零玖元整(609.00元),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肆元整(3654.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灰山港镇)
2023年11月09日
联系人:高
电 话:188****9908
地 址:灰山港镇和谐大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一、无证采矿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无法计量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开采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露天开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或地下开采采空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