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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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松自资执罚(2023)04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松自资执罚(2023)04号

  文某良:

  你未经批准,于2016年7月始,擅自在桃江县松木塘镇三节塘村三节塘组非法占地建库房,该房屋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涉嫌非法占地建库房。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文某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松木塘镇三节塘村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1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自资执罚告(2023)04号,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8日

  执法机关地址: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松木塘镇蛟湖村)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