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决〔2026〕002 号
| 索引号:tjsnjz/2026-2188947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6-07-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snjz/2026-2188947 |
|---|---|
| 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 发文日期 | 2026-07-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石牛江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决〔2026〕002 号
当事人姓名:胡XX;性别:男;联系电话:151167XXXXX;身份证号:432325194806XXXXXX; 工作单位:无,在家务农;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XXX组。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7月21日17时50分左右,县铁塔进行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巡查至石牛江镇九家塅村时,于当事人胡XX家前发现火点,执法人员丁伟财、何蓉出示执法证件后,立即拍照取证、扑灭火点。经现场核实调查,焚烧杂草情况属实,是石牛江镇九家塅村胡XX在家前焚烧杂草,焚烧面积一平方米,证据确凿。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胡XX,身份证号为432325194806XXXXXX。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有义务配合调查。2026年7月22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0时13分至10时25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露天焚烧杂草的情况。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配合态度、认错态度较好,焚烧面积较小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罚款。
当事人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
(1)《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明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发出桃石(执)告〔2026〕002号,本执法机关人员开车至当事人家中,并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参照《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处理意见: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石牛江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