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石林罚决字〔2025〕第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snjz/2025-2127710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5-11-2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snjz/2025-2127710 |
|---|---|
| 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1-2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林罚决字〔2025〕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文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00年10月14日 身份证号:4309222000XXXXXXXX 现住址:桃江县石牛江镇牛剑桥村XXXX。
现依法查明:当事人文XX于2025年8月始,在桃江县石牛江镇牛剑桥村XXXX原房屋基础上拆房建房,对于建房主体部分所占的面积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其后面加建的杂物间未办理用地手续,属于超建房审批面积占用林地建房,其加建杂物间所占面积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所加建杂物间占林地面积为58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文XX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超建房审批面积占用林地建房。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超建房审批面积占林地建房的事实。
证据三: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超建房审批面积占林地建房的面积和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选择理由:其一,当事人文XX于2025年8月始,超建房审批面积占用林地建杂物间,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 号)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所超建房审批面积占林地面积为58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 号)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按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1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处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故此案标准为65.5元/平方米。
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 号)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3 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接受行政处罚,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 号)总则第九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处0.1倍罚款(65.5元*58平方米*0.1倍=379.9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文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超建房审批面积占林地建房的行为属实 ,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79.90元(叁佰柒拾玖元玖角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2550002143688)缴纳。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龙
联系电话:187XXXX1788
机关地址: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林业局(印章)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