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森)石罚决〔2023〕001号
索引号:tjsnjz/2023-1716514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3-02-1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3-1716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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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森)石罚决〔2023〕001号
当 事 人:周洪亮
性 别:男
身份证码:4323251975XXXXXXXX
住 址: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
当事人周洪亮违规野外用火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2月1日下午,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至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在森林防火区突发火情。2月14点左右,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赶赴火点经现场核实调查,森林防火区突发火情,经查验情况属实,是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周洪亮带小儿子去土地庙祭拜,冥币不小心引燃旁边杂草涉嫌违规野外用火,证据确凿。
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该起涉嫌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报上级批准,对有村民在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涉嫌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周洪亮在2023年2月1日14点左右,在石牛江镇小陂头村XXXX违规野外用火,损毁林地约0.134公顷。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之规定。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石森罚告〔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交到 石牛江镇非税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林业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印章)
2023年 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