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执罚决字[2022]第001号
索引号:tjsnjz/2022-1660662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2-10-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2-1660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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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执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彭芝连,女,47岁
地址:桃江县石牛江镇小坡头村xxxx号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75xxxxxxxx
经查,你于2014年3月在桃江县石牛江镇小坡头村xxxx号开始动工建设房屋,并于2017年7月在原房屋顶加建一层,原批准层为2层,实际建筑为3层,超规划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证据一:彭芝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加固设计合同、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桃江县石牛江镇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办规划核实情况书各一份,证明桃江县石牛江镇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办对彭芝连建设的事实,从技术上对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确定,并函告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彭芝连建成的私人住宅楼拍摄的现状照片,证明当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彭芝连做“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表、农民建房使用非耕地许可证复印件资料一套,证明彭芝连已取得的合法建设手续。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综上,我镇综合执法大队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3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补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名称: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执法大队
2022年 9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