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石罚决〔2022〕001号
索引号:tjsnjz/2022-1660661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2-10-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2-1660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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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石罚决〔2022〕001号
当 事 人:胡习云
性 别:男
身份证号:4309221981xxxxxxxx
地 址:石牛江镇苏团村xxx村民组
当事人胡习云非法采石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于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擅自在石牛江镇苏团村xxx村民组开采石料26吨,销售价格29元/吨,违法所得754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我镇已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754元,并处罚款246元,合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