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简决字〔2021〕第13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25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1-08-3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1-163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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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简决字〔2021〕第13号
当 事 人 |
个人 姓名 |
刘利华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43232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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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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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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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39******13 |
地址 |
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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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
你(单位)擅自在湖南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公路傍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执法大队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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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信用联社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4、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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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意见 |
执法人员已向我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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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 员姓名 |
邹武 |
李致富 |
当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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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 件号码 |
湘08043702015 |
湘080437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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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