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动检)罚决〔2021〕10 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21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1-08-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1-163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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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1-08-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动检)罚决〔2021〕10 号
当 事 人: 彭国军
性 别: 男
身份证码: 432325**********15
住 址: 桃江县石牛江镇增塘村
彭国军饲养动物没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群众举报,桃江县石牛江镇增塘村有人饲养的猪没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案。2021年7月30日10点20分,执法人员与动检站到现场进行了勘察。现场有10头猪,目测有3-4头猪有病死状况(猪身体大部分是红色)。也没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当即依法对当事人传唤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进行询问并要求当事人对没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猪进行无害化清理。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收集到如下相关证据: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1-6》;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1年7月30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完成了该案的调查,查明了当事人彭国军违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该案的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2021年7月31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彭国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石农(动检)告〔2021〕 07 号),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彭国军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一百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5000元。
2、由动检站联系桃江畜牧局对病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