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简决字〔2021〕第 07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20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1-08-0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1-163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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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1-08-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简决字〔2021〕第 0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姓名 |
姚建华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4309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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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国联(益阳)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或负责人 |
姚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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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73******962 |
地址 |
湖南省益阳赫山区瓯江岔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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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我执法大队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二百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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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信用联社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4、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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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意见 |
执法人员已向我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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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 员姓名 |
邹武 |
李致富 |
当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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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 件号码 |
湘08043702015 |
湘080437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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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