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简决字〔2021〕第 07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20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发文日期:2021-08-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snjz/2021-1632220
发布机构 石牛江镇
发文日期 2021-08-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罚简决字〔2021〕第 07

个人

姓名

姚建华

性别

身份证号码

430903**********17

单位

名称

国联(益阳)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

姚建华

电话

173******962

地址

湖南省益阳赫山区瓯江岔镇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五十四条第和《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我执法大队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二百整。

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缴款书到信用联社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4、你(单位)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意见

执法人员已向我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执法人

员姓名

邹武

李致富

当事人签名

执法证

件号码

08043702015

08043702020

 

                                             

 2021  8  2

信息来源:石牛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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