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动检)罚决〔2021〕07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13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发文日期:2021-07-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snjz/2021-1632213
发布机构 石牛江镇
发文日期 2021-07-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动检)罚202107    

事 人:  文伏元

   别:    

身份证码:  43232***********66

   址:  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

当事人涉嫌随意抛丢死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15日09点13分,桃江县石牛江镇动检站发现,桃江县石牛江镇獭西河流域竹金塘桥下有一头死猪。经查,该死猪为当事人文伏元所有。执法人员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当即依法对当事人的死猪进行了清理。

执法人员取得了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收集到如下相关证据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1-5;随意处置现场情况。

四、处理依据:证明对查扣的生猪产品的处理。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1年7月16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完成了该案的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文伏元违规违法


事实,并提出了该案的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随意在自然流域抛丢死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十一章、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2021年7月18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文伏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农(动检2021 05),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文伏元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719日

信息来源:石牛江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