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动检)罚决〔2021〕07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13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1-07-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1-163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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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1-07-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动检)罚决〔2021〕07号
当 事 人: 文伏元
性 别: 女
身份证码: 43232***********66
住 址: 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塅村
当事人涉嫌随意抛丢死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15日09点13分,桃江县石牛江镇动检站发现,桃江县石牛江镇獭西河流域竹金塘桥下有一头死猪。经查,该死猪为当事人文伏元所有。执法人员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当即依法对当事人的死猪进行了清理。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收集到如下相关证据: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1-5;随意处置现场情况。
四、处理依据:证明对查扣的生猪产品的处理。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1年7月16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完成了该案的调查,查明了当事人文伏元违规违法
事实,并提出了该案的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随意在自然流域抛丢死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十一章、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2021年7月18日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当事人文伏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石农(动检)告〔2021〕 05号),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文伏元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