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执罚决〔2021﹞11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11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1-07-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1-163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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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1-07-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执罚决〔2021﹞11号
姓名:刘斌 性别:男、年龄:34岁、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22**********19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11日14时30分左右,车牌为湘HA5**9的大货车未覆盖,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石牛江村原水泥厂旁,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将泥土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1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被传唤到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0时10分至11时11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的情况。总个过程当事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1.《询问笔录》1份4页确认了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3张、能有效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事实。
3.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5日,直接将《石执罚先告〔2021〕08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刘斌手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随意倾倒垃圾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将泥土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未将泥土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处罚基准,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10000以内罚款,较重违法行为:处1万以上2万以内罚款。
鉴于你公司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情节较轻,本机关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去当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印章)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