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决[2021 ]04号
索引号:tjsnjz/2021-1632204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1-06-04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1-163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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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1-06-0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执罚决〔2021﹞ 04号
姓名:胡安勋 ,性别:男、年龄:53岁、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1X、联系电话:138******65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田庄湾村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27日22时当事人、电鱼设备及渔获物抓获后,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是由锂电池加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两根竹竿上用黑色绝缘胶布将电源线缭绕,一根竹竿上带接触性开关。两根竹竿顶端带电线直通尾端不锈钢小抄网形成电场。)。渔获称重为1.608千克,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自己在2021年5月27日22时10分开始在位于桃江县石牛江镇田庄湾村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溪港和水田中正在进行电力捕鱼, 22时左右被桃江县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农业农村局执法队现场抓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之相关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带到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22时27分至23时35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总个过程当事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6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捕捞渔获物数量和案件的来源等。
3.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草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1年5月30日,直接将《桃石执罚告〔2021〕04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田庄湾村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电力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5月30日9时40分至10时20分在桃江县石牛江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召开了关于胡安勋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虽然捕捞水域不属于我县禁捕水域,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水生生物的影响极大。当前是我县十年禁渔期,为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予以顶格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1.608公斤。
3.没收头灯一盏
4.没收下水裤一条
5.罚款人民帀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