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某未按规定处理生猪猪仔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wtz/2023-1826936 | 发布机构:武潭镇 | 发文日期:2023-05-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wtz/2023-1826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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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潭镇 |
发文日期 | 2023-05-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畜)罚(2023)4号 |
当事人:王某某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0xxxxxxxx
性 别:男 年 龄:53岁 联系方式: 13054xxxxxx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天湾村象形山组
经调查,你未按规定处理压死的生猪猪仔案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3日15时00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武潭镇梅林村青泥塘村民组巡查时,查获王某某将9头压死的生猪猪仔未按照规定处理并随意弃置在梅林村青泥塘组横家坳废弃的山塘里。
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复印件,查阅到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1页,随意弃置压死的生猪猪仔(9头)照片;《证据材料登记表2》1份1页,当事人现场指认随意弃置压死的生猪猪仔照片;《证据材料登记表3》1份1页,随意弃置压死的生猪猪仔位置;《证据材料登记表4》1份1页,当事人电子身份证照片。
你未按规定处理压死的生猪猪仔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按:“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之基准执行。
我大队已于2023年5月8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武农(畜)告(2023)4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詹缙科
电 话: 18873xxxxxx
地 址: 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