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wtz/2023-1826586 发布机构:武潭镇 发文日期:2023-07-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wtz/2023-1826586
发布机构 武潭镇
发文日期 2023-07-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农(渔)2023018号

当事人:张某某     龄:41岁     别: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2xxxxxxxx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毛栗园村民组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桃江县武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14日21时40分,在桃江县武潭镇马迹塘电站禁区水域现场查获张某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一起。经现场询问,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龙拱滩村毛栗园村民组村民张某某(身份证号为43092219820xxxxxxxx)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检查,发现张某某使用皮划艇进行路亚钓鱼竿垂钓,渔获物为0.87千克鳜鱼,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留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违法现场查处照片1张、指证涉案工具照片1张、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垂钓位置定位手机截图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证明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捕捞的时间、方式、详细情况及捕捞的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张某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2、《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管理的通告》(桃政通〔2020〕12号)文件规定。

当事人2023年6月14日21时40分的捕捞行为是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相关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执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武农(渔)告〔2023〕0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张某某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路亚钓鱼竿1根、工具箱1个、渔获物0.87千克(鳜鱼2条)、皮划艇1艘;

2、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缙科

 话:18873xxxxxx

    地  址: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信息来源:武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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