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擅自超面积占用林地一案
索引号:tjwtz/2022-1636827 | 发布机构:武潭镇 | 发文日期:2022-04-2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wtz/2022-1636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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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潭镇 |
发文日期 | 2022-04-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林罚决字〔2022〕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易某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05月05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xxxxxxxx
现住址:武潭镇天湾村象形山组
经查明,你于2020年9月在办理了部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面积非法占用武潭镇天湾村象形山组396平方米(0.6亩)林地(公益林)修建养殖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超出建设用地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养殖场,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案当事人擅自在396平方米(0.6亩)林地(公益林)上修建养殖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擅自改变用途的396平方米(0.6亩)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处罚基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2、对当事人擅自改变用途的396平方米(0.6亩)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960元,大写:叁仟玖佰陆拾元整。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2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