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某某私自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wtz/2022-1636805 | 发布机构:武潭镇 | 发文日期:2022-05-04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wtz/2022-1636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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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潭镇 |
发文日期 | 2022-05-0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武林罚决字〔2022〕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熊某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8月16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xxxxxxxx 现住址:武潭镇基固庙村冷水村组
经查明,你于2020年4月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潭镇基固庙村冷水村组135平方米(0.2亩)林地修建鸡舍。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鸡舍,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案当事人擅自在135平方米(0.2亩)林地上修建鸡舍,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擅自改变用途的135平方米(0.2亩)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鸡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处罚基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2、对当事人擅自改变用途的135平方米(0.2亩)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350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