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某某和周某某非法捕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wtz/2022-1636675 发布机构:武潭镇 发文日期:2022-07-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wtz/2022-1636675
发布机构 武潭镇
发文日期 2022-07-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2022〕008

   当事人1:夏某某    龄:34岁     别: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陈家湾村民组

   当事人2:周某某    龄:33岁     别: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高峰村下青山村村名组

当事人夏某某、周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桃江县武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29日21时30分,武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东流村组泥潭溪内现场查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一起。经现场询问,桃江县武潭镇新铺子村陈家湾村民组村民夏某某(身份证号:430922xxxxxxxxxxx)和桃江县武潭镇高峰村下青山村村名组村民周某某(身份证号:430922xxxxxxxxxxx)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夏某某、周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检查,发现夏某某、周某某使用的是一体竿电力捕鱼设备,渔获物为2.24千克鲫鱼,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留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违法现场查处照片3张、违法现场指证涉案工具照片1张、渔获物称重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3、《询问笔录》各1份,确认了捕捞的时间、方式、详细情况及捕捞的数量等情况。

当事人夏某某、周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当事人2022年5月29日21时30分的捕捞行为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相关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执行处罚。

本大队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武农(渔)告〔2022〕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条和第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夏某某、周某某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夏某某、周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一体式电鱼竿1套、头灯1个、下水裤1套和渔获物2.24千克;

2、对夏某某、周某某分别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缙科

 话:18873xxxxxx

 址:武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执法机关(印章)

信息来源:武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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