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 林罚决字〔2024〕第05号

索引号:tjlcdz/2024-2026507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2024-12-2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lcdz/2024-2026507
发布机构 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 2024-12-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林罚决字〔2024〕第05号

  被处罚人姓名:曹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89.09.09

  身份证号:430922198909XXXXX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桃江县鸬鹚渡镇大塘村上天罗村民组XX号

  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8月1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百亩组占用林地建设住房。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建设住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79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曹X的询问笔录。

  证  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证人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擅自占用林地建设住房的事实。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曹X于2024年8月1日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百亩组占用林地建设住房。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住房,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建设住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79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1】2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曹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罚贰仟叁佰柒拾元整(2370.00);3、责令于2025年3月18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30日

信息来源:鸬鹚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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