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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鸬农(渔政)罚〔2023〕02号

发布时间:2023-09-13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农(渔政)罚〔2023〕02号

  当事人:尹XX,性别:男,

  身份证:432325197201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

  现查明,2023年6月7日04时01分,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背包式电鱼机在小河里电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并令电鱼人员立即上岸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决定对尹XX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

  2、罚款人民帀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