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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鸬(综合)罚〔2023〕01号

发布时间:2023-09-13 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综合)罚〔2023〕01号

  当事人:曹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

  住址:鸬鹚渡镇大塘村XX

  现查明,2023年1月30日12时25分,当事人曹XX在鸬鹚渡镇大塘村XX自家公路边烧杂草不慎引燃田里稻草15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曹XX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