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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鸬自资罚决(2023)第04 号

发布时间:2023-09-13 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自资罚决(2023)第04 号

  千工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乐XX):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千工坝村荷叶塘美丽屋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6月非法占用鸬鹚渡镇千工坝村荷叶塘组土地1328平方米建设千工坝村荷叶塘美丽屋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用地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

  4、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绘图纸;

  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村镇规划股出具的不符合桃江县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7、其他相关材料。

  我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桃鸬自资罚告(2023)第04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桃鸬自资罚(听)告(2023)第04 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1328平方米土地;

  2、责令于2023年12月6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鸬鹚渡镇千工坝村。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