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综合)罚字〔2022〕第06号

索引号:tjlcdz/2022-1636091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2022-04-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lcdz/2022-1636091
发布机构 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 2022-04-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综合)罚字〔2022〕第06

被处罚人:胡跃荣  性别:  出生日期:19701030  

身份证号:4309021970XXXXXXXX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XX

现依法查明:胡跃荣20186月份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桃江县鸬鹚渡花桥村露尖组段占用并破坏林地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情况属实,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胡跃荣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面积为1798平方米,为一般商品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胡跃荣的询问笔录。

 明:胡跃荣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占用并破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证人尹明的询问笔录。

 明:胡跃荣占用并破坏林地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违法行为由胡跃荣负责。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明:胡跃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意见。

 明:胡跃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森林类别。

证据:林地流转证明。

 明:胡跃荣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占用并破坏的林地有流转合同。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理由: 胡跃荣20186月份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桃江县鸬鹚渡花桥村露尖组段占用并破坏林地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情况属实,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生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面积为1798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商品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款:“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1】2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用)》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胡跃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柒仟玖佰捌拾元整(17980.00元);3、责令于2022年9月21日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7

信息来源:鸬鹚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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