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林罚决字〔2022〕第0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林罚决字〔2022〕第04号
被处罚人:王建春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6年02月13日
身份证号:4323251966XXXXXXXX 现住址: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XXXX组
现依法查明:王建春于2020年7月15日到2021年5月份,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邹家湾组地段占用并破坏林地建碳厂情况属实,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王建春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面积为1068平方米,为一般商品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王建春的询问笔录。
证 明:王建春建碳厂占用并破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证人邹世冬的询问笔录。
证 明:王建春占用并破坏林地建碳厂的违法行为由王建春负责。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王建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意见。
证 明:王建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森林类别。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理由:王建春于2020年7月15日到2021年5月份,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邹家湾组地段占用并破坏林地建碳厂情况属实,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你建碳厂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面积为1068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款:“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1】2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用)》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王建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3、责令于2022年9月3日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