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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7-24 23:01 信息来源:县文联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桃江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桃江县文联),是中共桃江县委领导下的文艺类人民群众团体,是全县文学艺术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文化强县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桃江县文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和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不断开创文艺事业新局面。
  第三条 桃江县文联以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文联和益阳市文联,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对全县各文艺协会(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代表所属文艺家协会整体开展对外文艺交流,并通过组织各协会之间的交流活动和协调工作,加强全县文艺界的团结协作,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情况和要求。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桃江县文联协同各团体会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和民族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推进文化创新,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贡献。
  第五条 桃江县文联主动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界的联系,积极反映文艺界的情况、要求与建议,积极促进全县各文艺家之间的团结,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并支持文艺工作。积极开展广泛的文艺交流活动;加强与外界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文艺交流活动,构建互动平台和机制,努力提升桃江文艺界的影响力。
  第六条 桃江县文联协同各团体会员,坚持文艺创作的正确导向,倡导德艺双馨,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扶持重点作品,致力于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节目演出、艺术展览、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文艺评奖、书报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与各团体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反映他们的要求,承担其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的事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桃江县文联协同各团体会员鼓励和帮助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创作和理论活动,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文艺刊物,组织各种文艺活动,为文艺工作者提供练笔阵地和创作园地,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文艺工作者和少儿文艺新苗的扶持和培养,努力造就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文艺大军。
  第八条 桃江县文联对文艺创作、艺术表演、文艺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桃江县文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在文艺工作者和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桃江县文联根据新时期的要求和自身特点,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辟新途径,发展文化产业,努力开展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并支持和协同各协会开展相应活动,不断改善文艺创作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桃江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对应上级文联所属协会的全县性的文艺协会(学会、研究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社团法人登记有关手续,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桃江县文联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县文联领导机构讨论后宣布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选派参加本会有关协会会议的代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大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文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文联有权并应当取消其会籍:
  一、团体会员长期不举办活动或被依法取缔者;
  二、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违法乱纪,损害本会声誉和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申请退会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桃江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桃江县文联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桃江县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桃江县文联主席团履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各团体会员及其个人会员服从全县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桃江县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三部分组成。推选代表由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上届主席团成员为当然代表,特邀代表由大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 桃江县文联委员的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主要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和上届文联主席办公会议的推荐人选组成,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正式确认后,提名交大会选举。经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者当选。大会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其他法案推举参加桃江县文联委员会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桃江县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团会议通过。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决议,对文联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对文联驻会工作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桃江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桃江县文联委员会召集;桃江县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桃江县文联代表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桃江县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并审议县文联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县文联领导机构;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闭会期间,县文联执行全县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全部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各协会的工作,要求各协会按照县文联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成县文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桃江县文联视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和名誉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不称职的委员会成员,由产生的机构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下一次文联委员全会上加上确认。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资助;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开展以文补文所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桃江县文联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桃江县文联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桃江县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桃江县文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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