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办〔2012〕101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是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级综合性文艺奖,旨在调动和发挥我县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文艺创作,推动文化强县建设和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认真做好桃江县首届“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主任的评审委员会(详见附件1)。各乡镇和各文艺家协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参照《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切实做好本单位宣传发动、材料收集、向县评审办申报等工作。申报材料在2012年12月10日前报县评审办(县党政大楼8103室,联系人:肖丹,联系电话:8218141)。
二、深入宣传发动
县各文艺家协会和各相关单位要尽快将评奖工作文件精神传达到广大文艺工作者中,并广泛动员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参评。
三、抓好材料申报
1. 桃江县首届“桃花江文艺奖”受理的申报作品,必须是在2007年10月3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注:因我县多年来未对文学艺术创作进行过表彰奖励,首届评奖作品时间范围放宽两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第一出品人身份创作生产、推出的符合各项条件的作品。
2. 各乡镇、县直单位申报各门类作品不超过2件,县各文艺家协会、社团申报各门类作品不超过4件,全县申报文艺专刊专栏不超过3个。
3. 申报者需提供如下材料:《桃江县首届“桃花江文艺奖”申报表》(详见附件3)一式7份(可复印);申报作品及有关证明材料或反响材料一式7份(可复印)。申报作品为摄影的,提交1 0寸照片7份;申报作品为美术、书法、民间工艺品的,提交1 0寸照片7份(注明原件规格尺寸),资格审查入围后再交作品原件;报刊发表作品经申报评审办公室核实原件后,提交7份复印件;其他作品提交7份原件。申报材料除美术、书法、民间工艺品原件外(获奖作品由市博物馆收藏),一经申报并受理,不论是否获奖,均不退还。参加评奖的单位和个人要对照《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要求,做到各项材料真实、完整、规范、美观。
四、做好评审工作
评审办公室要严格遵循《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将全县各文艺门类最优秀的作品评选出来。本届评选奖励优秀作品不超过15部。
附件:1. 桃江县首届“桃花江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名单
2. 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
3. 桃江县首届“桃花江文艺奖”评奖申报表
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附件1
桃江县首届“桃花江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 任:胡国清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黄梦其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郭除夕 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红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联主席
蔡明焕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
龚胜芳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刘小武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胡鹤鸣 县信息中心主任
委 员:徐 静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张惠军 县文联副主席
漆放军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群文股股长
刘 军 县文化馆馆长
吴少郴 县文联秘书长
吴建平 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
肖 丹 县委宣传部宣传文艺组组长
刘朝晖 县文联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胡红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县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文艺创作,推动文化强县建设和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经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桃江县 “桃花江文艺奖”。
第二条 桃江县 “桃花江文艺奖”属县级综合性文艺奖,主办单位为中共桃江县委宣传部,每3年进行一次评奖。每次评选奖励优秀作品不超过15部。
第三条 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评奖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作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旨在表彰和奖励我县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出版、发表、展览、演出和播映的文学(含剧本和文艺理论)、戏剧、影视(含广播文艺剧)、音乐、舞蹈、美术(含艺术设计)、摄影、书法、曲艺、民间文艺作品和文艺专刊专栏等优秀作品。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桃江县 “桃花江文艺奖”实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县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设主任一名,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县委宣传部分管文艺的领导担任。宣传、文化、文联及其所属各协会负责人为副主任和委员。县评审委是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评审的权威机构,负责制定桃江县 “桃花江文艺奖”评奖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的评审和颁奖工作。
第六条 县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办公室设县委宣传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评审办设主任一名,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兼任。县评审办负责评奖日常工作。县评审办组织成立各艺术门类评委专家库,各艺术门类评委数量各4-8名,评审时随机抽取3-5人组成各艺术门类评委专家组,县评审办另可特邀县外知名文艺专家担任各艺术门类评委。
第七条 评审评委须在市、县各文艺门类中有一定影响,由省级协会会员或县级协会中有影响的业务骨干担任。
第八条 由宣传、文化、文艺家协会、文艺院团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推荐所创作的文艺作品和文艺专刊专栏,按照桃江县 “桃花江文艺奖”评奖通知要求经初选提名(应附获奖证书原件、获奖作品影印件或原作)后由县各文艺家协会和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党委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数量排序集中报送。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将参评作品全部收齐后统一组织资格审查。
2. 初审。县评审办组织各艺术门类专家评审组对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奖数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评分制评出获奖作品及奖项。
3. 公示。在县内媒体上对评奖结果进行公示。
4. 终审。县评审委对初审结果和公示期内收集的意见进行充分审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评分制最终确定获奖作品及奖项。
5. 终审结果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要明确相关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做好评选工作。
第三章 参评作品要求
第十一条 参评作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在省、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公开发表的单篇文艺作品(含各文艺门类,歌曲作品须具备词、曲),或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专著(标有ISBN书号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可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数据核查)。
2. 在省直、市、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展览、竞赛中入选、获奖的各类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3. 首次在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重大文艺活动中公开演出,或在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公开播映,或在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各类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节目。
4. 首次公开上映的影片和首次在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公开播出的电视剧、广播剧、电视文艺节目(电影电视均含动漫类作品)。
5. 首次在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重大文艺活动中公开演出,或在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展览、竞赛中入选、获奖的民间文艺作品。
6. 在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展览、竞赛中入选、获奖,并已实施的设计艺术作品。
第四章 奖项设置及奖金来源
第十二条 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类奖项。获奖作品应为思想性和艺术性强,在全省和市内有较大影响,一个时期内特别突出的作品。
第十三条 桃江县“桃花江文艺奖”奖金在文化事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桃江县 “桃花江文艺奖”的奖励对象原则上为该届期内创作、出版、发表、展览、演出、播映的文艺作品、创办文艺专刊专栏的在桃江工作的作者和表演者(个人或集体)。对获奖者发给证书和奖金。各有关单位应将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单位获奖者,作为单位业绩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奖的重要依据。同一届评奖,原则上一个人不超过一件作品获奖。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各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及评审办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将取消相关人员的资格和有关参评作品的资格。
第十六条 实行初审评委和终审委员回避制。各艺术门类评委专家组成员本人如有作品进入初审环节,则该评委实行回避,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另行抽取评委替代。县评审委委员本人如有作品进入终审环节,则该委员实行回避,不参加县评审委的终审工作。
第十七条 凡对奖励项目或获奖人员有异议的,持异议人可向县评审办投诉或申诉,但须署真名,并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县评审委对此予以保密,经核实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申诉人。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县评审委将公开宣布取消该作者本届和下届参评资格,如该作品已获奖,取消所获奖项,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获得桃江县 “桃花江文艺奖”的文艺作品、文艺专刊专栏,主办单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使用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桃江县首届“桃花江文艺奖”评奖申报表
作 品 名 称
|
|
|||||||||||
所属文艺门类
|
|
所属小类
|
|
完成时间
|
|
|||||||
作品发表、出版、
上演、上映、播
出、参展、获奖
等情况
|
|
|||||||||||
由报者基本情况
|
申 报 者
|
|
笔名或艺名
|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
工作单位
|
|
|||||||||||
职 务
|
|
职称
|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申报者主要文艺成就
|
|
|||||||||||
申报作品完成类型(个人、合作、集体)
|
|
|||||||||||
参与人员及分工
|
|
|||||||||||
申报者所在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评审办资格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专家组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评审委终审结果
|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所属文艺门类”是指文学(含剧本和文艺理论)、戏剧、音乐、美术(含设计艺术)、书法、舞蹈、摄影、影视(含广播文艺)、曲艺、民间文艺、等门类;
2.“所属小类”指各门类下的一级分类,如文学中诗歌、小说、散文,美术中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等;
3. 申报者系单位的,在“申报者”一栏填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其他个人基本情况可不填;
4.“申报者所在单位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填户籍所在地文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