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江县取水工程 (设施)核查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6 11:48 信息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水利局 浏览量: 【字体:

各乡镇水利管理站、中型水库管理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见附件1)、《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2019〕36号)和《益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水发〔2019〕10号)要求,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为加强沟通协调和技术交流,请你单位明确本乡镇、单位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加入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群(群号:421658149)。



           桃江县水利局

              2019年4月2日





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见附件1)、《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2019〕36号)和《益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水发〔2019〕10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登记范围、对象、内容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登记范围为2019年3月31日之前应纳入各级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或设施。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并审核后提交入库。

(二)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

1.设在河流、水库、湖泊等岸边用于取水并控制进水流量的取水闸和取排结合闸。

2.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坝,仅具有护岸功能的坝不登记。

3.灌区管理单位从江河、湖泊以及水库取水的渠道(一般为干渠),从该渠道取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渠道不核查登记,但用于其他用途的渠道需核查登记;如果灌区的各个子灌区分别领取了取水许可证,则子灌区的引水渠道需核查登记。

4.用于取水的人工河道。

5.用于取水的虹吸管。

6.取水泵站和取排结合泵站。

7.取水井,包括普通水井、地热水井、矿泉水井。

8.所有类型的水电站。

9.其他取水工程(设施)。

(三)登记内容

1.已建、在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2.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经审批违法建设、违反规定条件取水以及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及政策问题。

3.已建、在建的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是否存在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4.已审批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计划用水管理、水量调度、水资源费(税)征收、取水计量监管、延续取水管理等,是否落实到位。

5.其他突出问题和处理意见。

二、进度安排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安排,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按照"先核查、后登记、整改提升贯穿全程"的安排,全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主要包括部署启动、核查登记、整改提升三个阶段,从2019年3月开始,到2020年6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3月~4月上旬

成立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制定《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乡镇水利管理站、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登记工作人员和局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开展培训。

(二)核查登记阶段(2019年4上旬~12月)

核查登记共分为确定名录、登记入库、现场抽查检查和全面工作总结四个阶段。根据核查对象名录,县水利局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要求登记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项目及管理(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工程(设施)特性指标、取水地点及取水水源类型、现状取用水规模、取水许可审批信息、取水计量监测及在线监控情况等基础信息,汇总形成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并逐级上报审核入库。

1.确定名录阶段(2019年4上旬~6月)

2019年4月上旬~4月中旬,县水利局采取多途径、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印发通知,各乡镇水利管理站、县水利局技术指导组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湖南省水利厅官网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填报《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对网上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水利局技术指导组协助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2019年4月中旬前,县水利局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初步排查名录。

2019年4月中旬~5月中旬,县水利局对负责区域内取水工程(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采用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初步排查名录进行复核和补充。

2019年5月下旬~6月,县水利局整理分析和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桃江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并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对核查对象名录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2.登记入库阶段(2019年6月~10月)

2019年6月~10月,根据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按照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分别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及入库工作。

(1)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的登记工作,通知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填报《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取水审批机关应审核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并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内业审核表》(以下简称《内业审核表》)。对填报不合格的《登记表》,取水审批机关应要求填报单位(或者个人)重新填报。各取水审批机关于2019年8月下旬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将审核后的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提交入库。

(2)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由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的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并印制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通知书,责令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登记表》,对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局技术指导组协助完成《登记表》的填报。

为确保登记信息质量,县水利局技术指导组应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现场抽查对象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

3.迎接现场抽查检查阶段(2019年9月~12月)

迎接省水利厅、长江委根据报送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成果现场抽查检查,并对抽查对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修改完善。

(三)整改提升阶段(2019年3月~2020年6月)

按照"先核查、后登记、整改提升贯穿全程"的安排,县水利局针对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和此次核查登记过程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整理,严格按照《水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逐一销号落实,做到边核查边整改的要求。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无证取水的,符合法律法规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针对取水工程(设施)超许可水量取水的,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

三、技术要求

核查登记后取水工程(设施)基本信息应做到: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名录"应录尽录",力求不虚列、不漏列。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和基础信息登记表内容齐全,不得缺项(空白),确保填报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取水单位名称、取水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设计年取水量、审批年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取水口坐标(经纬度)、是否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及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应做到基本准确,位置坐标误差(半径)应小于10米。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水利管理站、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登记工作,充分认识核查登记的重要意义,立即启动本辖区内的核查登记工作,对照核查登记原则和内容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登记相关数据信息。各单位和人员对在登记中获得的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数据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 各乡镇水利管理站、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要强化数据审核、验收评估、全员和全过程控制。要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核查登记工作全过程,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层层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核查登记数据全面、真实、可靠、一致。各乡镇水利管理站要对本辖区内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成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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