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桃政复〔2025〕78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10:57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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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政复〔202578

申请

被申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

桃花东258号。

 

申请人刘某认为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作出处理202591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2025915日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592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未作出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桃江县成欣商贸行所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物后,认为合法权益受桃江县成欣商贸行侵害,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一直未履行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然而,自举报提交至今已超过了法定期限,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这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涉嫌违法的市场行为未得到查处,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588日收到申请人对桃江县成欣商贸行投诉举报信,于2025811日对被举报人登记注册地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豪苑住宅小区并无B-21#020栋某房某室这一房号,也未发现桃江县成欣商贸行,且通过登记信息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经营者及联络人取得联系。因此,被申请人确认该登记地址为虚假经营场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811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5820日,被申请人将书面回复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或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729日在拼多多平台桃江县成欣商贸行开设的姜月仙食品店店铺购买了一份“枸杞泡姜芽”,认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书面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8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于2025811日对被举报人登记注册地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豪苑住宅小区并无注册登记的B-21#020栋某房某室这一房号,通过登记信息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经营者及联络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确认该登记地址为虚假经营场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811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58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书面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1.购买商品截图2. 投诉举报信3. 调查笔录;4. 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6.《关于桃江县成欣商贸行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寄单。

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88收到申请人举报,2025811日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因被举报人登记地址为虚假经营场所,2025811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58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作出处理的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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