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8号
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8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
蓉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4日对其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3月6日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桃江县人民政府办理,本府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受理,2022年3月31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4月5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立案查处,予以处罚并奖励申请人。同时要求依《信访条例》将立案和处罚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并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在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口口香腊味店”购买价值1680元的腊肉,发现该食品属于三无食品,通过全国12315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案涉企业湖南碧螺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口口香腊味店”,以整包拆散零售的形式销售腊肉腊鱼,经营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案涉企业提供了该食品整箱包装的标识标签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以案涉企业情节轻微、整改及时、且未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认为一、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并未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即使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也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核查,作出不立案决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案涉企业开设的网店购买腊肉时,店铺销量有30000多单,按每斤单价39-168元计算,由此可以推断销售额达120万至280万元之多,销售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一样,没有任何标识信息以及合法来源。案涉企业销往全国各地数万单“三无食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管理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被申请人草率的认定其违法情节轻微,是属于行政不作为,案涉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依法立案查处。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举报企业销售数额巨大,消费者积极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失职渎职,且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答复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请求查处被申请人的渎职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在申请人2022年2月12日举报之前,另一举报人就案涉企业的同一违法事实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案涉企业于2021年10月11日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1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申请人举报的腊肉食品,是由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品厂生产,该企业在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案涉企业为便于在长沙市通过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烟熏腊肉的经营活动,特注册成立湖南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1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湖南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厂购进烟熏腊肉,再通过案涉企业旗下的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烟熏腊肉。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发现了正准备散装销售重量不等的15块烟熏腊肉,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企业向被申请人提供由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案涉烟熏腊肉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2022年1月20日,案涉企业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标签包装整改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进行改正,应不予行政处罚。案涉企业的烟熏腊肉是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通过电商平台线上销售给申请人,经营活动并未发生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违法,并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依《信访条例》将立案和处罚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并公开等行政复议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无须作出解释和说明。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在湖南碧螺香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口口香腊味店”购买价值1680元的腊肉,发现该食品属于三无食品,于2022年2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在申请人举报之前,另一举报人就涉案企业的同一违法事实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2年1月19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案涉企业于2021年10月11日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1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举报的腊肉食品由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品厂生产,该企业于2016年12月8日在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3月30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企业从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厂购进腊肉,在长沙市雨花区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正准备散装销售的腊肉,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企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由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案涉腊肉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案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到位,并于2022年1月20日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标签包装整改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进行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投诉人住所地在桃江县区域内,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管辖,建议申请人向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的答复不妥,应予以纠正。案涉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大水田村鲁家湾村民组,而实际经营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东山路001号1015房,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9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对于案涉企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应由被申请人依法另案处理。案涉企业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厂生产的腊肉,没有产品标识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案涉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改正,并对案涉腊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所检项目均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本府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