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5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10:30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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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5号
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请求确认该回复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消费者投诉举报》,2023年5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未告知,也没有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应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4月19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回复,被申请人认为已依法对该投诉举报作出了处理。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消费者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3年4月19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并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进行处理,在处理方式上违反上述规定。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所作的回复没有明确该举报是否立案,违法该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蒋欣彤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