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30号
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30号

申请人 : 邹某华。
被申请人 : 湖南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
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8号。
法定代表人 : 夏薇
申请人邹某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在建新路延伸线项目中的信息,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是半稼洲狮子山安置点用地三期项目的信息,并且公开的资料是黑色的,看不清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将本单位在征收过程中的资料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符的情况。申请人所称的建新路延伸线项目系半稼洲狮子山安置点用地三期项目一部分,从红线图能清楚的看出申请人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就在该红线图的红线范围之内。根据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桃江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编发〔2016〕1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关于建新路延伸线的征地报告表、征地审批表、红线图、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的制作、保存机关,不负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材料的法定职责。但为了让申请人知悉上述材料,被申请人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复印了部分材料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查看原件,可以向桃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新建路延伸线的征地报告表、征地审批表、红线图、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资料,因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答复书认为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关于建新路延伸线的征地报告表、征地审批表、红线图、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不负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材料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可以向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获取。被申请人从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获取了征地公告、红线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三份资料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仍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再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即谁制作、保存,谁负责公开。
根据《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报告表、征地审批表、红线图、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信息的制作、保存主体均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不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可以向该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获取的答复,本府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