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4-30 14:4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桃江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申请林木采伐证应提供的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工【20193号)的通知(湘林资函【20201号),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申请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行政

法规

桃江县林业局或受林业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桃江县林业局

 

 

 

行政

许可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建设项目(含水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地方性法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桃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许可

3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的证明

建设项目(含水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等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地方性法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4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许可

 

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

涉河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7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许可

5

采砂船舶来历证明

采砂许可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11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三)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地方性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采砂船舶生产销售企业

 

 

 

行政许可

6

资信证明(或技术机构的审查评估意见)

取水许可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7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评估单位

 

 

 

行政许可

7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营业性演出许可、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行政法规

文旅广体局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

 

 

 

行政许可

8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营业性演出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行政法规

文旅广体局

文旅广体局或各院校或演出行业协会等

 

 

 

行政许可

9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

行政法规

文旅广体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行政许可

10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

行政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区(村)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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