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9 15:27 信息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监督机制完善化,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城市管理各项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第二章    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本着准确、简明、有效的原则,结合各大队、科室的工作实际确定,将法定的管理职责和执法范围、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公诸于众。

第四条 执法依据公示。将现行的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予以公示,增强透明度,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共同遵守执行。

第五条 职责范围公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要将“三定方案”和省政府授予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全面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执法程序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直接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项办事程序(包括执法程序、审批程序)和要求,向社会予以公示,以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共同遵守。

第七条 执法结果公示。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公开,并公示具体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第八条 执法纪律公示。执法大队、科室要将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和廉洁纪律以及投诉途径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章 公示制度的执行

第九条 执法大队、室贯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坚持形式与内容结合,深度与广度统一。对外公示的具体方式,力求新颖、快捷、适用。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工作实际,采取悬挂公示牌,印发公示资料、手册,发公告,制作专题节目,设立咨询点,开辟公示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把行政执法公示同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管理以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章 公示制度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执法大队、局督查股应每季度对公示制度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狠抓落实,并向执法局书面报告。执法局将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并列入全年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各执法大队、室应按照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要求,采取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评议会等形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实施公示制度的监督。

第十三条 设置窗口服务意见簿、举报箱、举报电话,定期收集、整理有关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执法局法制宣教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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