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12 14:39 信息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完成政府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和县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桃政通201628号)的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大气环境、确保重点设施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严禁秸秆焚烧行为,不断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新途径,实现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禁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照市、县、镇统一部署,在全范围内发布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禁烧通告,在抓好全面禁烧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镇区各主干道沿线禁烧工作,绝重点区域的秸秆焚烧现象,有效改善我大气环境质量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村(社区)将秸秆禁烧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加强组织领导,部署相关工作,要明确专人进行常态化管理,以村社区为主体,镇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生产户签订责任状,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巡查宣传

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巡查,各村(社区)要组织专门巡逻队在辖区内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下发督查通报,严格责任究。积极组织宣传禁烧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知晓率,使广大农民理解支持禁烧工作。负责组织利用广播、宣传、标语等有效宣传手段,集中宣传,形成浓厚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村民组织作用,鼓励居民举报秸秆焚烧行为、形成政群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进一加强秸秆露天焚烧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秸杆禁烧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每起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秸杆禁烧责任追究制度

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在普通禁烧区域连续2次发现秸秆焚烧火点的村(社区)、重点禁烧区域发现1次秸秆焚烧火点的村(社区),约谈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被约谈后仍发生秸秆焚烧的村(社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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