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镇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完成镇政府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和县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桃政通〔2016〕28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大气环境、确保重点设施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严禁秸秆焚烧行为,不断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新途径,实现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禁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照市、县、镇统一部署,在全镇范围内发布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禁烧通告,在抓好全面禁烧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镇区各主干道沿线禁烧工作,杜绝重点区域的秸秆焚烧现象,有效改善我镇大气环境质量。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将秸秆禁烧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加强组织领导,部署相关工作,要明确专人进行常态化管理,以村(社区)为主体,镇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生产户签订责任状,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巡查宣传
镇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巡查,各村(社区)要组织专门的巡逻队在辖区内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下发督查通报,严格责任追究。积极组织宣传禁烧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知晓率,使广大农民理解支持禁烧工作。负责组织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等有效宣传手段,集中宣传,形成浓厚的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村民组织作用,鼓励居民举报秸秆焚烧行为、形成政群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焚烧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秸杆禁烧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每起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秸杆禁烧责任追究制度
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在普通禁烧区域连续2次发现秸秆焚烧火点的村(社区)、在重点禁烧区域发现1次秸秆焚烧火点的村(社区),约谈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被约谈后仍发生秸秆焚烧的村(社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