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9-10-18 03:29 信息来源:县征拆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桃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安置工作由县征拆办牵头,组织有关乡镇、城投集团、桃江经开区、县自然资源局制订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审定

第四条 由村(社区)提供安置人员名册和安置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后,县征拆办会同县征拆安置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确定安置对象。

因婚姻迁移到县城规划区享受拆迁安置的,必须符合《桃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中“安置对象认定”的要求,并需提供由原籍村(社区)、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出示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及无宅基地和责任承包经营土地证明。

安置人员建立核查机制,防止弄虚作假,或者用虚假资料骗取安置。

第五条 安置对象审定后须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村民拆迁安置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征拆同步、统一安置、整体推进的原则。即在项目启动征地拆迁之前,做好实物量调查,提前拿出拆迁安置方案,同项目同区域统一安置。

第七条 安置方式选择。县城规划区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强力推进公寓式安置,严格限制集中统一安置。

第八条 货币化安置。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享受拆迁补偿及奖励后,根据应安置人口数,按每人十五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政府不再对其进行实物安置。

第九条 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安置对象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在享受拆迁补偿及奖励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集中选址、集中设计、集中审批、集中建设、集中监管。

(一)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必须由安置对象写出申请,经村(社区)签字,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二)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合法房屋正屋的占地面积,实行拆一还一(拆除楼房按间数安置地基,拆除平房按面积安置地基)。

(三)安置用地按国有划拨用地统一配置。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地块的平整、道路建设、水电基础设施配套(到边界)由政府负责;安置房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超深基础由政府负责补偿;安置房的报建和权证由拆迁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办理,费用按10/平方米包干缴入非税帐户,由财政统一分配。(建安税金及房屋维修基金除外,其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四)选择集中新建公寓式安置的,必须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集中连片建设。

第十条  公寓式安置房安置是指安置对象按政策获得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后,由政府对安置对象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安置建筑面积按1:1.1的比例置换政府建设的公寓式安置房。具体安置方案由项目征拆实施机构另行制定,报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征拆安置原则上实行先安后拆。县城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前,应先对其安置方案进行审批,安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后,方可启动相应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先拆迁后安置的,须经县规划例会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且复迁安置不得超过24个月。对先拆后安的对象,一律按规定支付拆迁户过渡费,直到安置房建设放样后 6个月为止(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后合理延期)。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二条 复迁地的选址、规划与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方提出初步方案,县征拆办会同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准。规划设计时,应当听取和征求乡(镇)办事处,园区、村委(社区)和被安置对象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按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在安置房建设中,县住建局、项目业主、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乡镇、村(社区)等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复迁地规划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报批和林地报批;复迁地土地和林地报批后,相关业主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场平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放样。

(一)由县征拆办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政务窗口依据已提交的土地报批批文、用地规划批复、征拆安置协议、安置分户图、建筑设计图、立面效果图及县城投集团意见,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二)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据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组织县征拆办、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城投集团及桃花江镇联合放样。

(三)用地许可证在县城投集团名下已抵押的安置区的安置房可施工放样,待土地置换或项目贷款偿还后,重新办理用地许可证(桃江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四)拆迁安置户放样后可动工建设。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筑施工图的编制,由征拆部门牵头,委托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筑设计施工图。由规划设计部门与征拆、住建、城管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察看,根据复迁安置地现场实际,按照地面高差情况进行楼层高度、坡屋面高度设计;并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填空补缺的设计调整,确保安置房楼栋整体的立面效果达到完全统一;征拆、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对安置房建筑施工图进行审定;对未获得上述有关部门共同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置房建设工程的监管。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安置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开展督查考核。

第十八条  集中统一新建的安置房建设必须按照经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经规划、城管执法、征拆等部门联合进行定点放样后动工建设,严禁将安置房偏位和超面积建设或在周边乱建乱搭偏屋、杂屋、车库等非法建筑物。安置房的超深基础、桩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安置房的基础建设原则上按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建设,严禁擅自突破规划建设地下室。安置房建设超深基础补偿,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并由县征拆办、县城投集团签字后方可补偿。如发现未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其安置房的超深基础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  审定的立面效果图、建筑施工图进行施工;安置房的立面造型、开窗位置、窗户大小规格、出挑大小规格、墙面砖规格和颜色等,必须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规格相符,使安置区的整体立面与县规划例会审定的立面效果图完全相符。严禁擅自改变安置房的底层高度和屋顶高度,各安置户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层高规格建设楼层,使安置房的底层高度到屋顶高度与所在楼栋或安置区整体保持统一。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坡屋面必须严格按照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造型,使坡屋面的高度、天沟规格、屋顶瓦的规格及颜色与整个安置区保持统一;严禁在屋顶上搭建具有安全隐患的玻璃房,严禁乱挂乱装大型户外广告牌等。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桃江县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图及县城双创工作的要求进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在安置房建设动工之前,各拆迁安置户必须签订依法依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在建设过程中,如未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由相关部门严厉惩处。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安置房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部门将及时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章  安置房权证办理及配售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依据土地报批批文、用地规划批复、征拆安置协议、安置分户图、建筑施工图,按照安置房建设规划确定的时间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征拆安置协议、安置分户图、规划验收核实的内容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将安置用地配置划分到拆迁安置户;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县征拆办组织拆迁户完善相关资料入政务窗口办证;依据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性能鉴定报告、房地测绘报告、权籍调查成果、申请表、身份证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从简从快办理安置房权证。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安置房屋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必须补交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安置房上市交易的,由安置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有关街道(乡镇)签署意见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方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乡镇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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