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56号提案的答复
桃民函〔2022〕1号 ( C )类
关于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56号提案的答复
刘学文委员:
您好!您在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城乡低保制度,促进残疾人创业增收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文件第三十八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2018年桃江县民政局、桃江县残疾人联合会、桃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桃民发〔2018〕169号),规定“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人均自主收入(不含低保保障金 )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超过低保标准幅度的大小给予6个月或一年的低保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因此,残疾人特殊群体渐退期延长到2-3年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下一步,我县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内容,使得低保对象的社会保障动态调整不因其创新创业行为而受影响,积极引导、扶持残疾人创新创业就业,从而创造社会财富,实现自己的价值。
衷心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桃江县民政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