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413400/2019-07224 文号:桃政发〔2019〕8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19-00005 签署日期:2019-07-20 发文日期:2019-07-26 信息时效期:2021-07-20 所属机构:县商务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19-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9720日    


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项目,加快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涵盖产业范围:1. 工业项目包括,竹木加工、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产、食品药品加工等;2. 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医疗养老、教育科研、城市综合体(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等;3. 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用地建设项目

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新引进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投资商依法取得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根据纳税强度享受以下财政奖补政策:

1. 对纳税强度在5—8万元//年(含5万元//年)的项目,每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县级所得部分60%的等额资金作为财政奖补奖励给企业(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

2. 对纳税强度超过8万元//年(含8万元//年)的项目,每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县级所得部分100%的等额资金作为财政奖补奖励给企业(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

年一奖,奖补总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土地总价款的等额资金。

(二)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

对落户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新引进项目,实行厂房租金最低优惠(园区标准化厂房租金为4—12/平米/月),即投产后前两年年度纳税分别达到30/平米、50/平米,租金全免,第三年年度纳税达到70/平米,租金减免50%; 任一自然年度纳税达到200/平米/年的(其中租赁单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年度纳税达到280/平米/年),当年租金全免。企业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当年年底结算。

    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享受三个月装修期免租的优惠。

新入园工业企业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以所入驻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综合成本价购买,按购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优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规费收取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新入园工业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零收费;自建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只收取人防费。具体操作上,投资商依据投资合同相关约定以及规划许可等,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四条  对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商应先依法取得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上述扶持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当年予以扶持到位。

第五条  对新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税收中县级所得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

第六条  新引进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落地制造业企业增资扩大产能,当年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搬迁费补贴。对新搬迁落户本县园区的工业企业实行搬迁费补贴,补贴以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为准,企业凭物流规范票据经审核据实结算,每家企业搬迁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

第九条  人才支持。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县GDP增速的,对企业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全额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8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同时,在入户、子女入学、劳模和先进评选等方面优先对待。

第十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创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中进行约定,相关约定事项,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对落户我县且本规定所涵盖的新投资项目,除需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外,实行保姆式服务,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式收费,项目落地单位代跑路、政务中心代办事、窗口与企业全程零见面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扶持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并督促相关部门、园区及乡镇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手续的,应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县人社部门建立全县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通过定向招工、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协助企业招收、培训各类符合条件的技工、普工。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在我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和不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桃江县域内企业在桃江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桃政发〔201613号)即行废止。我县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重复的款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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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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